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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公司工程处罚细则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4/4/1 15:24:47 人气:

 

宁波创新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

 

 

 

 

宁波创新建设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部施工现场。

第二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

   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宁波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标准汇编(修订本)》。

      宁波创新建设有限公司《管理手册》、《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4、凡涉及基础分项等隐蔽工程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签证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为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履行日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公司工程部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

第六条  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

第七条  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0200000元:

  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3、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4、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0100000元:          

1、在市、站级安全大检查中,安全不合格,被停工整改或被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监控的;

2、公司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内部通报批评的;

3、按规定需搭设钢管架,而用毛竹搭设的;

4、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且性质严重的;

5、开工前直属项目部未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及计划生育协议书的;

6、项目部未按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的;

7、有分包工程的项目,项目部未及时通知公司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0100000元:

1、在安全中间验收时,安全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通过整改后才符合要求的;

2、未按规定配置足量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员无上岗资格的(按人数计);

3、未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同意,项目部私自请上级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中验的;被公司停工整改的项目,未经公司复查合格,擅自开工的;

4、开工前甲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项目部擅自开工的;

5、开工前3日内未办理安全登记、保险或备案的;

6、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报公司审批的、未报监理履行报监手续的;

7、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未履行审批报验手续就进行施工的或不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的;

8、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拒不整改的;

9、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两次(含两次)以上仍未验收合格的(按设备台数计);

10、钢管、扣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采取加强措施仍在使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50000:

    1、未按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者冒名顶替、无证上岗的(按人数计);

    2、在开工前对施工人员未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者及被教育者没有本人签名或三级安全教育不符要求的;

3、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4、出现工伤事故不及时上报公司或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而导致事态扩大的;

5、施工现场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全面,双方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6、起重机械设备在装、拆前未按要求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按设备台数计);

(五)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20000:

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

    2、现场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项目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未按要求上墙;

    4、公司检查时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书面回复的。

第八条  文明施工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10000元:

1、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灭火器材配置位置不合理、数量不足的;

3、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

4、食堂、小卖店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

5、未制订施工现场保健急救措施,未配备足量急救药品、器材的;

6、夜间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

7、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施工现场的;

8、用毛竹搭设临时设施或工棚的;

9、施工现场围挡高度、材质不符合要求。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车辆进出大门未进行冲洗,门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

2、作业区与生活区没有进行分隔的,作业区与生活区的主干道没有进行砼硬化的;

3、现场不平整、排水不畅的,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堵塞排水通道措施的;

    4、在木工间及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的,或动用明火没有经过审批的;

5、现场无大门或无门卫值班室的;

6、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现场物料堆放未设标识牌的;施工过程未做到工完场清的;现场道路不畅,材料堆放混乱的,危险品未分类存放的;;

2、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未设置专用容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2000元:

    1、现场没有安全生产标志牌,安全生产标语牌,或标志牌悬挂无针对性的;

2、现场没有设宣传栏、阅报栏、黑板报的;

3、宿舍内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等电气设备的(按个计)

4、宿舍无卫生制度(卫生脏乱,不符合要求的)和值日牌的,无防暑降温、保暖、防蚊虫叮咬措施的;

 (五)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10000元:

1、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和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2、建筑工程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3、施工现场主干道路未砼硬化,裸露地面未进行绿化或网、膜覆盖;

4、施工现场未设置垃圾堆放场地、未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

5、施工现场四周围挡设置不规范的;

6、工地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池,未配置高压冲洗设备,未设置排水沟和两级沉淀池。

第九条  基坑支护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010000元:

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质地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的专项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危险性较大的土方开挖工程:

2、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专项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及开挖深度虽未超过4M,但质地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的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

4、高切坡(岩质边坡超过30或土质边坡超过15)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5、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

6、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或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

7、坑槽开挖设置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基坑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

2、基坑无人员上下专用通道的;

3、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第十条  模板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 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50000元:

1、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泥土模板支撑工程的模板专项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模板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

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间距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4、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

5、模板支撑系统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10000元:

1、支、拆模板时,2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2、使用商砼时,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订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的;

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立柱底部无垫板、用砖垫高或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

4、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或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10000元:

1、项目部未配备钢管、扣件检测工具的;(力矩扳手、游标卡尺、电子秤,缺一件罚100元);

2、模板拆除前未进行申请、审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3、模板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人监护的;

4、模板拆除后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的;

5、浇混凝土无走道垫板的;

6、拆模前无砼强度报告或砼强度未到提前拆模的。

第十一条  脚手架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50000元:

1、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新型或异型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

3、脚手架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使用的;

4、脚手架上荷载超过规定的;

5、未按规范规定设置连墙件的或数量严重不足的;

6、吊篮脚手架制作组装不符合要求的;

7、吊篮脚手架无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效的;

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不符合使用条件而使用的;

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设计计算不符合要求的;

10、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支撑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1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1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保险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13、脚手架直接架设在在建工程主体楼板、阳台、雨棚等上面,而未进行相应荷载安全性计算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010000元:

1、脚手架立杆基础不符合要求的;

2、杆件间距、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脚手板不满铺、不固定,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的;

4、脚手架外侧安全网绑扎不严密,施工层防护栏杆和档脚板未设置的;

5、架体未按规范要求隔离,架体端口未封闭的;

6、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或搭设不符合要求或卸料平台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结的;

7、悬挑梁安装、固定不牢固的;挑架立杆与悬挑梁未固定;

8、脚手架装拆时未划定警戒区域,安排专人警戒的;

9、架子未跟上主体高度的或主体二层还未搭设架子且无安全防护设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10000元:

1、连墙件设置构造形式不符合要求(按处计);

2、纵横扫地杆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钢管和扣件无三证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

4、基础未进行砼硬化处理的,未设置排水沟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3000元:

1、卸料平台未挂限载牌;

2、架体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脚手片未按规定进行四角绑扎的;

4、斜道未设置防滑条的或防滑条设置不符要求的。

第十二条  “三宝”“四口”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10000元:

1、购买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LA认证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的;

2、在建工程脚手架未使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

3、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安全网(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3000元:

   1、现场未戴安全帽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100元);

   2、未及时挂设安全网的;

   3、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100元);

   4、楼层及阳台周边防护不到位的;

   5、屋面周边防护不到位的;

6、脚手架内侧大开间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内侧防护设施而未设置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5000元:

 1、通道口未搭防护棚的 (按个计)

2、安全帽无使用发放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5000元:

   1、楼梯口无防护的 (按每跑楼梯计)

   2、电梯井口无防护,或虽有防护但不符要求的;电梯井内未按规范封闭隔离的 (按每个电梯井计)

   3、预留洞口、坑井口、深基础边无防护的(按个计);

   4、通道口防护棚搭设不符要求的(按个计)。

   第十三条  施工用电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10000元:

1、临时施工用电方案内容不齐全,不能指导现场配电施工的;

2、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3、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

4、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

5、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

6、潮湿作业、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

7、配电箱照明、动力混用的;

8、配箱内电元气件参数不符合要求的(按个计);

9、未按要求使用建筑工地成套设备用配电箱或配电箱无“3C”认证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5000元:

1、工作接地、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

2、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的;

4、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的;

5、配电线路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导线代替五芯电缆使用的;

6、熔断器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的;

7、特殊环境下使用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

8、配电线路老化、破皮未包扎、色标不符合要求,未按规范埋地或架空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5000元(按个计):

1、配箱设置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

2、电箱无标识,线路设置混乱的;

3、分路配电箱采用插座式的;

4、采用非标准配电箱;

5、配电箱内电元气件破损或参数不符合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按个计):

1、配电箱未按规定进行单独重复接地的;

2、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

3、灯具金属外壳无接零保护的;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井架、塔吊、施工电梯)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处罚500020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停工整顿)

1、井架违章乘人的(当场处罚);

2、起重机械设备“三证”[产品合格证、型式检测报告、生产(制造)许可证]不全的;

3、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除由无资质单位施工、装拆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上岗证、无三类人员证书、装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时不到现场履职的;

4、起重机械设备装拆方案、事故应急预案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未对装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记录非作业人员本人签字的;

5、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未履行“三检”(安装单位自检、检测机构检测、联合验收)验收手续的或验收单相应责任人签章不全、无量化验收内容的;

6、起重机械设备装、拆前未订立装、拆合同的;

7、起重机械设备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修保养,无维修保养合同,未按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且无相应记录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8、租赁的起重机械无租赁合同,自有点起重设备不能提供产权证明,不能提供“三证”、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设备证明文件及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9、私自调整起重机械设备保护装置的;

10、起重机械设备限制保护装置、联锁保护装置无效或缺少的;

11、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

12、井架吊篮无安全门的;

13、起重机械设备超载运行的;

14、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司机、司索、指挥)。

15、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不及时,设备带病运行的;

16、起重机械安全保险装置超过标定使用期限而未进行检测,仍在使用的;

17、租用或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或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不齐全;

18、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未按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产权备案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10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井架缆风绳、地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2、起重机械设备连墙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井架、施工电梯卸料平台未单独编制搭设方案,楼层卸料平台防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设备运行时联络信号、监控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卷扬机操作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6、井架、施工电梯、塔吊与脚手架连接的;

7、井架操作人员一人操作二台井架的;

8、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培训的(司机、司索、指挥);

9、起重机械设备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无漏电保护装置的;

10、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或架体与基础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11、多塔作业时无防碰撞措施的;

12、起重机械设备与外电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井架、施工电梯卸料平台防护门未关闭的;

3、井架、施工电梯进料口防护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起重设备司机上岗无交接班记录、无维修保养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5、使用缆风绳中间有接头的;缆风绳、钢丝绳的绳卡不足三只的;

6、井架周围网不符合要求或周围网破损严重未及时更换的。

第十五条  起重吊装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05000

1、起重机无超高、力矩限制器,无准用证;

2、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超载作业、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未试吊的;

2、高处作业时,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装置的;

3、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作业时不配安全带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

4、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

1、作业平台临边防护、脚手板不满铺的;

2、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的。

第十六条  施工机具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0元(按台计):

1、气瓶存放、施工、防护、色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施工机具使用时违反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05000元(按台计):

1、施工机具安装后未验收使用的;

2、施工机具传动部位防护罩、安全装置不全的;

3、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的;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的;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的;无防雨罩;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的;

4、施工机具接零保护、漏电保护未做的;

5、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

6、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或上岗作业前未培训、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第十七条  民工权益、民工学校管理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05000元:

1、已开工项目未按规定要求设立民工学校的;

2、项目部未组织与所有务工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

3、项目部由于工资问题被工人投诉到公司的(按次计)。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05000元:

1、项目部未提供足够面积教学场所进行民工学校活动的;

2、不能有效组织工地民工进行学习的(民工参学率低于85%);

3、民工学校教学台帐资料未建立或记录不全的。

4、项目部工资未直接发放到务工人员本人,无工资发放签字记录的(按人计)。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活动板房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0-50000

 1 活动房的防火设计不符合国家相关临建消防规范的规定,使用聚苯乙烯夹芯板搭建活动房。

    2、搭建活动房的屋架、墙柱、钢梁未按规定进行加固,不满足承载力的要求。

    3、使用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搭建活动房

(二) 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0

1、生活区未按规定每100平方配备210L灭火器(按个数)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期间,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经济损失或造成自身、他人人身伤害的,由本人依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检查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违章行为取证时,被检查单位的任何人员不得在言语、行为上对公司检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将进行一次性罚款50000元,对公司检查人员造成精神、身体伤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法律责任。

四、处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处罚时,检查人员应对违章行为进行取证作为处罚依据。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取证和处罚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否则将加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的同时,应对违章人员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同步实施,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项目部安全、质量检查时,项目部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检查人员应出具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并由执行人和被查的项目部经理或管理人员签名确认,一份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录入档案,作为对项目部复查时的凭证,另一份留项目部作为整改的依据。若项目部经理和管理人员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二十五条  由检查人员对违章行为出具处罚单。处罚单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项目部经理作为处罚的凭据;一联公司工程管理部留底;一联送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的项目部经理和管理人员,如果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被处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经查实确属依据不足处罚错误的,应取消或变更处罚纪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予以更正。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工程管理部平时巡查及每月安全、质量检查时,对工地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工地必须在通知书所要求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复查中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项目部进行处罚,并继续整改;第二次复查时仍未整改的要加倍处罚,依此类推,直到整改落实为止;同时对在第二次复查时仍不合格的项目部,将暂停工程款的拨付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办理,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五、附则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二十九条  检查人员在执行处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和调岗等处分。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经核实确因检查督促不到位的,由公司主管领导对工程管理部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违法、违规操作等不包括在本细则的视情节严重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地方性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地方性法律法规为准,遇国家、地方性法律法规调整时,随规范调整,本细则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并自201431日起实施。

 

 

 

 

 

 

宁波创新建设有限公司

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质安管理 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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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各职能部门、分公司、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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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创新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4年2月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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