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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4/10/15 15:07:09 人气: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标[2014]142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近年来,工程造价管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完善工程计价制度,转变工程计价方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计价行为不规范,工程计价依据不能很好满足市场需要,造价信息服务水平不高,造价咨询市场诚信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为完善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升工程造价公共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和建筑业转型发展需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工程造价确定中起决定性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工程计价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为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成国家工程造价数据库建设,构建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完善工程计价活动监管机制,推行工程全过程造价服务。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造价咨询业诚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培养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三)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制度

  加强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工程造价管理立法,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计价行为,落实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完善配套管理制度,为“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提供制度保障。细化招投标、合同订立阶段有关工程造价条款,为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工程结算与合同价款支付夯实基础。

  按照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原则,全面清理现有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计价依据,消除对市场主体计价行为的干扰。大力培育造价咨询市场,充分发挥造价咨询企业在造价形成过程中的第三方专业服务的作用。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

  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的工程计价规则,以工程量清单为核心,构建科学合理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为打破行业、地区分割,服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提供保障。

  完善工程项目划分,建立多层级工程量清单,形成以清单计价规范和各专(行)业工程量计算规范配套使用的清单规范体系,满足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不同承包方式及不同管理需求下工程计价的需要。推行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编制全费用定额。完善清单计价配套措施,推广适合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素价格指数调价法。

  研究制定工程定额编制规则,统一全国工程定额编码、子目设置、工作内容等编制要求,并与工程量清单规范衔接。厘清全国统一、行业、地区定额专业划分和管理归属,补充完善各类工程定额,形成服务于从工程建设到维修养护全过程的工程定额体系。

  (五)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工程定额管理制度

  明确工程定额定位,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作为其编制估算、概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科研单位、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工程定额编制中的基础作用,提高工程定额编制水平。鼓励企业编制企业定额。

  建立工程定额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修订不符合市场实际的内容,提高定额时效性。编制有关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工程定额,发挥定额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中的引导约束作用,支持建筑业转型升级。

  (六)改革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

  明晰政府与市场的服务边界,明确政府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清单,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

  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编制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打破信息孤岛,奠定造价信息数据共享基础。建立国家工程造价数据库,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积累,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制定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标准,抓好造价指标指数测算发布工作。

  (七)完善工程全过程造价服务和计价活动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制度,实现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概算与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结算价政策衔接。注重工程造价与招投标、合同的管理制度协调,形成制度合力,保障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转变结算方式,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建筑工程在交付竣工验收时,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鼓励将竣工结算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引导工程竣工结算按约定及时办理,遏制工程款拖欠。创新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鼓励联合行业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造价纠纷专业调解。

  推行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更加注重工程项目前期和设计的造价确定。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的作用,从工程立项、设计、发包、施工到竣工全过程,实现对造价的动态控制。发挥造价管理机构专业作用,加强对工程计价活动及参与计价活动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规范计价行为。

  (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研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路线图,做好配套准备工作,稳步推进改革。探索造价工程师交由行业协会管理。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中的延续、变更等事项交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放宽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资质标准,调整乙级企业承接业务的范围,加强资质动态监管,强化执业责任,健全清出制度。推广合伙制企业,鼓励造价咨询企业多元化发展。

  加强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管理,打击分支机构和造价工程师挂靠现象。简化跨省承揽业务备案手续,清除地方、行业壁垒。简化申请资质资格的材料要求,推行电子化评审,加大公开公示力度。

  (九)推进造价咨询诚信体系建设

  加快造价咨询企业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标准建设,加强执业质量监管。整合资质资格管理系统与信用信息系统,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依托统一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资源整合,逐步建立与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探索开展以企业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为主要内容的评价,并与资质资格管理联动,营造“褒扬守信、惩戒失信”的环境。鼓励行业协会开展社会信用评价。

  (十)促进造价专业人才水平提升

  研究制定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发展战略,提升专业人才素质。注重造价工程师考试和继续教育的实务操作和专业需求。加强与大专院校联系,指导工程造价专业学科建设,保证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研究造价员从业行为监管办法。支持行业协会完善造价员全国统一自律管理制度,逐步统一各地、各行业造价员的专业划分和级别设置。

  三、组织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性,解放思想,调动造价管理机构积极性,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实施方案,完善支撑体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整体推进造价管理改革不断深化。

  (十二)加强造价管理机构自身建设

  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明确造价管理机构职能,强化工程造价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落实工作经费,加大造价专业人才引进力度。制定工程造价机构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培训计划,保障造价管理机构专业水平。

  (十三)做好行业协会培育

  充分发挥协会在引导行业发展、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强化行业自律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提升为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服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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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电�+���+@ = ��,提高监管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20号)精神,统一规划,积极引导,推进本地区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规范招投标评标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各地通过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建设,最终实现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管和监察的全过程电子化。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包括招投标活动各类文件无纸化、工作流程网络化、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招标投标档案电子化管理和电子监察等功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积极探索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同时,要逐步实现与注册人员、企业和工程项目、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等数据库对接,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
  八、加强标后监管,实现“两场联动”
  (一)工程合同备案是落实招标投标成果的重要环节,也是实施标后监管的基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浙建建[201286号)的有关要求,做好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合同备案后,应及时锁定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更换。招标人允许更换的,应在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二)各地在合同备案时,要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的一致性、延续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合同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特别是合同价款支付办法、合同变更的调整方式、价格风险的承担方式以及竣工结算(审计)和工程尾款清算办法等,避免和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矛盾和纠纷。
  (三)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的相互配合工作机制,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充分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合同履约的全面监管,及时发现并查处中标后签订阴阳合同、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推行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合同当事人采取自评、互评的方式对自身和对方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评价情况,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
对履约情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给对方履约情况恶意、虚假评价或实施打击报复的合同当事人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九、加大改革力度,推动制度创新
  (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的信息报送和公开工作,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各地要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系统,及时调整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定额人工单价,加强造价咨询市场的动态监管,做好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服务工作,为建设各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政策与技术支持。
  (二)规范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实行BTBOT等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法人,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等内容。
  (三)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模式。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改革和创新建设工程投资体制和承发包方式,研究探索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模式、范围、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专家库建设等相关问题,推动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
  本意见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176号)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201411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
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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